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邹伟 隋笑飞)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解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
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解释》还对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明确。《解释》对认定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将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列为洗钱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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