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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广东省纪委副书记赵振华:确保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日期:2010年04月01日    来源:法制日报   关注:[]

广东省纪委副书记赵振华就新出台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今天(3月31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专访。 记者:《暂行办法》是如何界定实名举报的?

赵振华:《暂行办法》对实名举报的定义明确表述为: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一般指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记者:实名举报在查办案件时有哪些优势?

赵振华:相对匿名举报而言,实名举报有着诸多优势。一是实名举报人一般是知情人,甚至还是关键知情人。从实践看,实名举报的线索较具体,可查性强,查实率高。二是署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办案成本,还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发现线索。三是实名举报能够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征求意见,有利于促进所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四是实名举报的主体明确,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弘扬社会正气,也便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发生。五是有利于对诬告和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防止少数人利用信访举报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归结到底,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信访核查工作,确保群众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记者:纪检监察机关是依据什么原则处理实名举报的?

赵振华: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信访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记者:对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进行反馈?

赵振华:为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

一是受理情况反馈。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二是处理结果反馈。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每次反馈时,负责反馈的人员都要填写《实名举报信访件反馈意见表》,将反馈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记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的处理有没有时限方面的要求?

赵振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实名举报的办结时限。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记者:纪检监察机关怎样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赵振华:安全性和保密性是实名举报人最为关心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确保的。《暂行办法》对此专门进行了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以保证告知书能够准确送达实名举报人手中。为了保护实名举报人的隐私,特别要求寄信地址只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此外,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实名举报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正在抓紧研究制订重大案件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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