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从2014年开始,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根据《意见》,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意见》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意见》对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提出政策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据悉,近年来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教育部将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政策指导,并通过试验区、示范区建设,支持鼓励地方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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